1.教师应服从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,认真完成教学任务,自觉遵守教学纪律。任何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教学任务。
2.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。教学过程中,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,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,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,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,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教学内容。
3.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,按时上下课,不迟到、早退、旷课、误课,上课期间必须关闭通信工具,不得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。
4.执教期间,要坚守岗位,未经批准不得停课、调课或找人代课。特殊情况必须离岗者,要事先申报,填写《教师调换课申请单》,由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5.接受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均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,根据课表和教学日历,认真编写授课计划,并于开学后一周内交院办,由院办审批后执行,并报教务处备查。
6.教师如果不按命题原则命题,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60%学生在规定的1/2考试时间内答完交卷或试卷不认真校对、命题不认真,出现3处以上明显错误的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7.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均按教学违纪处理,具体参照教学差错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。